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四章 票据管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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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0 08:17

厦门市非税收入的管理严格遵循相关法规,尤其在票据使用上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第四章的规定,非税收入的票据实行统一管理,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票据印制、保管、发放、使用、核销及监督管理工作。这些工作必须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以确保票据管理的规范和有效。


收取非税收入时,必须使用省、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执收单位需根据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同时,执收单位需建立健全一系列票据管理制度,包括领购、使用、保管、审核和缴销等环节,以确保非税收入票据的安全和完整。


对于票据的管理,若发生遗失,应及时声明作废,并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处理情况。在实际操作中,执收单位和代收银行在收取非税收入时,必须提供省、市财政部门的统一票据,否则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


此外,任何违反票据管理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禁止,如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非税收入票据,伪造、变造票据,使用非法票据或不按规定开具票据,以及擅自销毁非税收入票据。这些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以维护非税收入管理的公正和秩序。


扩展资料

《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经2011年8月3日厦门市*第13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8月15日厦门市*令第145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收缴管理、预算管理、票据管理、监督管理、附则6章34条,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25日厦门市*令第56号发布的《厦门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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