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3:32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21:41
你认为“案子好了”,可也许公安机关还认为案件有需要继续查证的事实和需要补充的证据啊。比如伤情鉴定还没出来之类的。不能以你的标准来评判啊。再说了,只要不超过办案时限,都不算违反规定。顺便问下,你说的“预审”,是指公安局法制科的预审吗?还是你认为公安机关办案的过程就是预审?“预审”是个法律术语,司法实践中专指办案的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交由本局法制科(大队),进行的预审。法制科(大队)预审通过后,才能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如果不通过,可能就要继续侦查,完善证据。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21:34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21:38
目前,公安机关的侦查部门都是自己预审,预审属于侦查阶段,不单独计算侦查期限。在预审阶段,发现需要补充证据或者事实不清的,需要不断地补充侦查。至于侦查期限,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被羁押的,法律上没有限制,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需要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计算羁押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