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的计税依据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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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8 13:32

在销售不动产的计税过程中,纳税人的营业额指的是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些费用包括了销售不动产的交易总额。对于单位无偿赠与他人的不动产行为,税务机关会参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视同销售不动产来征税。如果价格明显偏低无合理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核定:首先,使用当月或近期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价格的平均值;其次,通过公式计税,计税价格等于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乘以成本利润率除以税率,成本利润率由省级税务机关决定。

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销售或转让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营业额,是收入减去购置或受让原价的差额。对于抵债所得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同样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作价后的余额来计算。如果因违约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收入,也应包含在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还有一种特殊的销售方式,即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购房者最终可能归还部分价款,但经营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仍需按营业税规定征税,不得从中扣除所谓的“还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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