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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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19:54
单位让个人写上班期间个人身体出现任何意外状况单位均不负责的保证书是违法的,应该予以拒绝。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如果职工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属于工伤;如果符合第十五条的,也应该视同工伤。单位必须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工伤责任。 现单位要求职工出具免除单位应负的法律责任的保证书的,与法律规定相背,是违法的,职工有权拒绝出具该保证书。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19:53
呃,还有这种操作,如果不放心可以去做个全身检查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