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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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23:14
在当前的经济发展背景下,节能减排已成为工业企业发展的重要课题。为推动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中央财政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旨在通过资金补助的方式,支持示范项目,以期达到节能减排的目标。以下内容将详细介绍本办法的要点。
本办法适用于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和集中管理模式的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这些中心通过动态监控和数字化管理,优化能源平衡,实现系统性节能降耗。示范项目将主要集中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用能行业,以推动行业节能技术的发展与应用。
申请享受补助资金的项目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符合行业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已完成审批或备案、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以及满足财政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其他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已经获得中央财政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将不再重复补助。
补助资金的分配将基于示范项目投资规模,并综合考虑节能效果和技术先进程度。符合条件的企业需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并按属地原则向项目所在地的财政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企业需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财政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对企业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后提交至财政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最终,这些部门将组织专家审核申请报告,确定支持项目和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将通过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执行拨付。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需与财政部门紧密合作,确保政策得到有效落实,推动示范项目按时完成,并确保实现预期的节能效果。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将追回相关项目资金,责令相关部门整改,并视情况对相关省份进行处罚。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暂行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为帮助项目申请者,还附有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09年10月14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共15条,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