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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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在第四章中详细规定了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关内容。物业管理企业需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三十天内,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必要的文件资料申请资质,该部门会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公开。


物业管理服务实行单一区域服务原则,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企业的选聘、续聘或解聘由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草案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包括生活垃圾处理、公共秩序维护、车辆管理、绿地养护、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市政设施维修以及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依据市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部门的规定,接受监督,并允许提供特约服务,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


业主需根据合同按时交纳费用,物业使用人如有约定,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未售或未交付的物业,建设单位需承担全额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可提前收取不超过三个月的费用,但若合同规定先服务后收费,则按此执行。


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需在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相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在执法过程中,物业管理企业不得阻碍执法机关执行公务,同时需对区域内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并报告给相关部门。


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投诉处理机制,有效解决各方在物业管理中的问题和投诉。以上规定旨在确保物业管理的有序进行,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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