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修改决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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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05:52

广州市政府在第14届15次常务会议中做出了重要决定,针对《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其中,关键条款有所变动,原第四十三条调整为:“在危险房屋中,若悬挂、支立物的所有者未能及时进行拆除或迁移,房屋的安全责任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除或迁移的程序。”


此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生效。这意味着,为了保障房屋安全,相关部门将更加有力地执行安全规定,确保公共安全。《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此次修改决定,已重新公布并实施新的管理措施。




扩展资料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于2008年1月2日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根据2012年7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第2次修正。该《规定》分总则、房屋安全责任、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治理、房屋应急抢险、白蚁预防和灭治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67条,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28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城镇私有危房修缮和改造管理规定》、1996年6月24日起施行的《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和1998年2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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