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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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06:21
第八条 鉴定机构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方可进行鉴定工作。
《鉴定机构资格证书》由*统一制发。
《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正本悬挂于鉴定机构住所内醒目位置,副本主要供外出办理鉴定有关业务时使用。
《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5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鉴定机构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鉴定人、鉴定业务范围、注册固定资产、使用技术标准目录等。
第十条 单位申请设立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单位名称和固定住所;
(二) 有适合鉴定工作的办公和业务用房;
(三) 有明确的鉴定业务范围;
(四) 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须的仪器、设备;
(五) 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须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
(六) 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须的资金保障;
(七) 有开展该鉴定项目的3名以上的鉴定人;
(八) 有完备的检验鉴定工作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单位申请设立鉴定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部门提交与本单位有关的下列材料:
(一)《鉴定机构资格登记申请表》;
(二)所有鉴定人的名册;
(三)所有鉴定人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资格证书、学历证书的复印件;
(四)办公和业务用房的平面比例图;
(五)检验鉴定的仪器设备登记表;
(六)检验鉴定采用的技术标准目录;
(七)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工作制度;
(八)鉴定机构的法人代表证明,或者同级*机关负责人关于保证鉴定人独立开展鉴定工作的书面承诺;
(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地市级以上*机关的鉴定机构可以申报登记开展下列检验鉴定项目:
(一)法医类检验鉴定,包括法医临床、法医物证(可以单独申报开展DNA检测)、法医病理、法医人类学和法医毒理等检验鉴定;
(二)痕迹检验鉴定,包括手印、足迹、工具、*弹痕迹、车辆痕迹和号码、玻璃制品、纺织品、锁具和钥匙、牲畜蹄迹、整体分离痕迹和其他特殊痕迹物证的检验鉴定;
(三)理化检验鉴定,包括毒物、*、药品、炸药、爆炸残留物、塑料、橡胶、油漆、纤维、助燃剂和其他微量物质的检验鉴定;
(四)文件检验鉴定,包括笔迹、印章、伪造货币、证件、票据、污损文件、印刷文件和打印文件等检验鉴定;
(五)声像资料检验鉴定,包括场所、物证和人相等照片、录像检验,以及语音分析与识别、视听资料等检验鉴定;
(六)电子证据检验鉴定,包括对计算机存储设备和其他电子设备中存储的电子数据的检验鉴定;
(七)心理测试,利用仪器设备对人个体进行心理分析;
(八)警犬鉴别,利用警用工作犬对人个体气味进行辨识。
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工作需要,鉴定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其他鉴定项目。
第十三条 县级*机关的鉴定机构可以申报登记开展下列检验鉴定项目:
(一)法医类检验鉴定,包括法医临床、法医物证等检验鉴定;
(二)痕迹检验鉴定,包括手印、足迹、工具、车辆痕迹和号码、锁具和钥匙等的检验鉴定;
(三)文件检验鉴定,包括印章、证件、票据等检验鉴定;
(四)声像资料检验鉴定,包括场所、物证和人相照片、录像检验等检验鉴定;
(五)心理测试,利用仪器设备对人个体进行心理分析;
(六)警犬鉴别,利用警用工作犬对人个体气味进行辨识。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部属科研机构、院校、医院和专业技术协会等申请设立鉴定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科研机构、院校、医院和专业技术协会,以及地市级*机关申请设立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登记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县级*机关申请设立鉴定机构,应当由地市级*机关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登记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部门收到申请登记材料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至30日。提交申请材料不全的,期限从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登记管理部门对1个单位内部设立2个以上鉴定机构的,应当严格控制。
登记管理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在期限内颁发《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