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六章 附 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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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08:28

在青岛市市级预算管理中,第六章的附则规定了关于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措施。根据第三十七条,所有预算外资金应当逐步纳入市级预算体系,即使暂时无法完全纳入,也需制定详细的收支计划和决算。这些资金的收支变动情况需要向青岛市人大常委会进行报告,以确保透明度和公开性。


对于下级区(市)级预算的审查监督,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参照本条例执行的原则,强调了对预算管理的统一性和一致性。这表明青岛市在预算监督上有一套完整的制度,不仅适用于市级,也适用于区(市)级的预算活动。


最后,第三十九条明确了本条例的实施时间,即自2003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这标志着从那时起,青岛市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就有了明确的法规依据,对预算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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