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9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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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9 15:25
在民事诉讼中,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个人或者单位采取罚款措施时,应当根据其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内确定相应的罚款金额。
第四百九十五条 他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转交的,可以强制执行,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处理。
他人持有期间财物或者票证毁损、灭失的,参照本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处理。
他人主张合法持有财物或者票证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参考资料来源: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9 15:24
单位负责人和出具证明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9 15:31
单位负责人和出具证明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