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流动性质押,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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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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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7小时前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的法律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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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流动性质押,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流动质押,也称动态质押或存货动态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以其有处分权的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库存货物为标的物向债权人设定质权,双方委托第三方公司监管质押财产,质押财产被控制在一定数量或价值范围内、动态更换的一种担保方式。
出质人已经向债权人完成出质动产交付,是流动质押动产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未完成交付,流动质押动产质权未设立。动产质权设立后,质权实现前,质押的动产“不特定”,处于“流动状态”。但在实现质权时,质押的动产范围确定,动产“特定化”。
律师补充:
债权人、出质人与监管人订立三方协议,出质人以通过一定数量、品种等概括描述能够确定范围的货物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监管人系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并实际控制该货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于监管人实际控制货物之日起设立。监管人违反约定向出质人或者其他人放货、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毁损灭失,债权人请求监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监管人系受出质人委托监管该货物,或者虽然受债权人委托但是并未实际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货物仍由出质人实际控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未设立。债权人可以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请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不得超过质权有效设立时出质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监管人未履行监管职责,债权人请求监管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