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六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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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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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4 23:14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措施包括查阅或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监督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监督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检查无公害农产品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检查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产品、对无公害农产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等。
认证机构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并受理相关的投诉和申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或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