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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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08:40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如果报考却不去考试不参加训练,则三年后过期。
根据2013年起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简称公安部123号令),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具体规定以2013年1月1日为界,2013年1月1日前报名的,通过科目一考试后,两年内要考完其他项目,拿到驾照;2013年1月1日以后报名的,通过科目一考试后,三年内要考完其他项目,拿到驾照。一旦超过期限,学员的考试信息就会被系统注销,必须从头再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