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器具管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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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着重于燃气器具管理。本条例所称燃气器具涵盖了使用燃气的各种器具,包括灶具、热水器、取暖器、烘烤器、空调器以及燃气计量器具、燃气调压器、燃气车用套件等。



在杭州市内销售、安装和使用的燃气器具,其产品质量需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销售燃气器具的单位应设立固定的或指定的维修点(站),以确保能及时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和维修。



燃气供应单位不得强制用户购买指定单位或特定品牌的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也不得在销售过程中违背用户意愿强行搭售商品。这体现了对用户选择权的尊重。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和维修服务的单位,需具备一定条件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这些条件包括:拥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具备专业技术和安装、维修作业人员、拥有必要的安装和维修设备、工具以及检测仪器,以及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器具安装单位在施工时应遵循技术规范,确保安装质量,并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这确保了用户在使用燃气器具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扩展资料

(1998年8月22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24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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