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事故处置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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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需制定全市燃气应急预案,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县人民政府则需编制本区域燃气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燃气供应单位需制定本单位燃气应急预案。


市、区县人民政府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燃气供应单位应定期进行燃气应急预案演练,及时修订预案。在发生燃气安全突发事件时,应按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政府应建设健全燃气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燃气供应单位需设立24小时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或损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情况,应立即报告燃气供应单位或政府相关部门。


一旦发生燃气安全突发事件,燃气供应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根据事件严重性,向燃气、安全生产、质量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政府相关部门依据预案,履行各自职责,协同处置突发事件。


在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下,燃气供应单位需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公安机关需配合燃气供应单位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需配合燃气供应单位处置突发事件,不得阻碍。


若燃气供应单位无法保障正常供气,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燃气供应安全。


扩展资料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北京市的燃气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而制定的,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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