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涤除权,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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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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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31 01:24
涤除权还被称为涤除抵押权,是指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物的受让人为了保有抵押物的所有权,防止抵押物的所有权因债权人对抵押物的拍卖而丧失,代债务人清偿债务进而消灭抵押权的行为。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五百二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涤除权行使条件:1.涤除应当在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之前进行,在抵押物已经因抵押权的实行而拍卖后,则不能涤除。2.涤除权人主要是指抵押物的第三取得人,不能包括主债务人、保证人以及其继承人。3.须由抵押物第三取得人提出涤除代价。4.增价拍卖,在抵押权人不接受抵押物第三取得人的涤除价格时,抵押权人必须申请增价拍卖。
关于涤除的程序,并无具体规定。但一般包括自行涤除与诉讼涤除两种方式,主要方式是办理涂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