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取水设施管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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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04:50

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的第四章主要关注城市供水和取水设施的管理。其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城市供水设施的种类,包括公共供水管道、水源井、净水厂、输配水管道、地表水取水口、相关构筑物、建筑物、取水泵、输配水管网,以及专用供电、通讯线路、检查井、闸门井、消火栓、计量表具、护管涵洞和测试点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在设施管理上,第十六条列出了严格的禁止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生产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直接将生产用水系统连接到公共供水系统;未经许可在供水、取水管道上直接加压或抽水;擅自操作供水、取水阀门;在水表井和闸门井内安装取水设备或擅自插入其他管道;干扰水表正常计量;在供水、取水设施安全区域内进行施工活动,如建造建筑物、挖掘沟渠等。

对于因工程建设需要对设施进行改动,第十七条强调建设单位需经县级以上城市规划部门和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确保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在城市建设项目中,第十八条规定了节水设施的必要性,要求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在设计、施工和投入运行时,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其费用应计入基建投资和技改经费,体现了对水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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