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六章 罚 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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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8分钟前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的第六章主要规定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对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有以下不当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若发现未依法许可的项目擅自生产或储存,却不依法处理,将依据国家规定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对接到违规举报后未及时查处的行为,同样会受到相应处分,确保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在执行许可过程中,如索取或接受不正当利益,将受到严厉的行政或刑事责任追究。

建设单位若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将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执行处罚:



未经安全审查即擅自设立生产或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项目。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建设项目或在变更后未获批准擅自建设。

同样,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的以下行为也会受到处罚:



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未通过审查就擅自建设。
设计变更后未经审查或未通过审查就擅自建设,或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

建设单位的其他违规行为,如安全设施竣工未检验、施工期间修改设计无记录等,将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规定进行处罚。


试生产(使用)阶段的违规行为,如未进行检验检测、未制定对策或备案试生产方案,以及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导致事故,也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最后,为确保公正,提供虚假报告的评价、检验、检测机构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进行处理。


所有这些处罚措施,均由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执行。




扩展资料

部门规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号令,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办法》共七章三十八条,从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到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及监督管理和罚则都做了明确规定,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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