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质押和抵押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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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与质押是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其主要区别在于抵押标的物的类型、占有权的转移、生效方式、实现方式以及法律规定的细节。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以确保债务的履行。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如房屋等,但土地所有权不能作为抵押物;也可以是动产,如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或者知识产权等一些特殊权利。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同一抵押物转让给他人。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折价或者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的权利。
而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变卖偿还债务。《担保法》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而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而质押物移转占有;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记的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提起诉讼;而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抵押与质押的共同点在于:抵押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都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不得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权与质权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无论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都享有对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转让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债权;抵押物不移转占有;以股票出质设定质押,由于股票市场电子化,股票无须移转占有;抵押人可用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等权利设定抵押;质押人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其他权利设定质押。
在总结中,抵押与质押的主要区别在于抵押标的物的类型、占有权的转移、生效方式、实现方式以及法律规定的细节。而它们的共同点在于都属于担保物权,需要签订合同,有明确的担保范围和优先受偿权,以及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都享有对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在实际操作中,借款人和贷款人应充分了解两者之间的区别和共同点,以选择最适合的担保方式来保障双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