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第四章种子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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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针对种子生产的管理,要求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计划管理,纳入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的年度计划。
2. 杂交种子的生产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繁殖制种计划,出省繁殖需经双方省级种子管理机构的批准,并签订预约合同。
3. 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个生产周期,按照指定的作物种类、产地和规模进行生产。
4. 生产条件包括具备一定规模的种子生产基地、隔离和栽培良种的设施、专业的种子生产技术团队,且种子品种必须经过审定通过。
5. 出口种子单位需凭出口繁种合同向省级种子管理机构申请生产许可证。
6. *鼓励建设和专业化种子生产基地,并提供相关物资支持。
7. 种子生产者需遵守技术规程和种苗产地检疫规程,确保种子质量达到国家或地方等级标准,并接受种子管理机构的监督。
8. 种子生产基地在交售时需附带田间检验结果和产地检疫合格证。
9. 支持乡、村集体经济和个人生产自用常规良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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