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五章 二级保护区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01:28

我来回答

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03:38


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五章详细规定了二级保护区的管理措施。在二级保护区内的*建设区应当以建设生态林为主,同时,如需进行生态旅游、文化等符合滇池保护规划的建设项目,昆明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报昆明市*批准前,需先取得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二级保护区内的*建设区禁止开发建设其他房地产项目,确保保护区内生态的纯净与自然环境的和谐。



在滇池环湖路向陆地延伸一侧需要规划建设为保护滇池搬迁居民安置点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隔离缓冲区。在此区域内,应有计划地营造生态公益林带,建设前置塘(库),以保护环滇池生态圈的完整性。这不仅有利于生态系统的恢复和保护,也有利于提高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



从事外来生物引种和物种繁殖的活动,应将有关物种种类试验成果和咨询论证情况报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需会同林业、农业、水利、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情况审查,并经昆明市*批准后,方可实施。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滇池生态环境,防止外来物种对原有生态系统的破坏。



在二级保护区内,除*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以下行为:




    新建、扩建排污口、工业园区、陵园、墓葬;


    爆破、取土、挖砂、采石、采矿;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在河道中围堰、网箱、围网养殖,违反规定暂养水生生物;


    规模化畜禽养殖。


以上规定旨在全面加强二级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确保滇池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为后代留下一个更加美好的自然环境。


扩展资料

[1](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