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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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12:14
答案选A,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行贿罪论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扩展资料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四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
第六条,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参考资料来源:西双版纳州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 - 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12:09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行贿罪论处)。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12:06
A. 以行贿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