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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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三章着重强调了信息交流的无障碍性,以确保残障人士能够充分融入社会。首先,县级以上政府需将无障碍信息交流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通过各种措施推动其建设(第十八条)。


在信息传播方面,政府发布重要信息和与残疾人相关的资讯时,应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服务,以满足他们的特殊需求(第十九条)。例如,国家举办的各类考试针对视力残疾人,应提供盲文或电子试卷,或者有专人协助(第二十条)。


电视台和影视类录像制品被要求配备字幕,以利于视力障碍者观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公共图书馆则需设立视力残疾人阅览室,提供盲文读物和有声读物,提升阅读便利性。


残疾人组织网站和政府相关网站(包括公益活动网站)被要求逐步提升至无障碍设计标准,便于残障人士在线访问(第二十三条)。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需提供语音、文字提示、手语和盲文等服务,同时对员工进行无障碍服务培训(第二十四条)。对于听力残疾人的活动,应提供字幕或手语服务(第二十五条)。


电信业务提供商需确保为有需求的残障人士提供文字信息和语音信息服务(第二十六条),同时,电信终端设备制造商需提供适应无障碍交流的技术和产品。




扩展资料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经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2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社区服务、法律责任、附则6章35条,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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