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老人有权拒绝子女“啃老” 六类“坑老”行为将被重罚
11月1日起,新修订的《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正式施行。记者从广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当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条例》分九章共62条,对原条例的法规结构、条文等都作了大幅度修改,其中明确了家庭赡养的义务和责任,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若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子女不得强索老年人财物
《条例》明确了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强调家庭成员应当自觉承担家庭责任。按要求,老年人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不得推诿、逃避,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支持、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条例》中特别加强了对老年人财产权益的保护。按照《条例》,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亲属向老年人要求经济资助时,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强行索取、克扣老年人财物。
若赡养人、扶养人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将共同生活的老年夫妻强行分开赡养,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增独生子女养老扶持力度
《条例》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经常探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为了进一步缓解独生子女家庭养老压力,《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独生子女护理照料患病住院的老年父母给予必要照顾。
各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特别扶助制度。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应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自愿改造生活设施及无障碍设施提供资助,优先将其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骗老营销等行为依法重罚
针对当前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和欺诈销售等严重侵害老年消费者权益等突出问题,《条例》也作出了专门规定,禁止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老年人消费。
对“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而生产、销售保健食品”、“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销售假冒伪劣、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虚假宣传、欺诈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健康用品等”、“销售保健食品过程中的不正当价格行为、非法行医行为”、“虚假宣传、违法经营老年休闲旅游等产品或者服务”六类行为,将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者旅游享门票优惠减免
在社会福利方面,《条例》还强化了对困难老年群体的兜底保障,建立了“双补贴、双保险”老年人福利制度。
兜底保障方面,将对特困、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自愿改造生活设施及无障碍设施给予资助,优先保障其入住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租金减免政策,对孤寡优抚、失能或者部分失能、高龄的老年人在社会保障和医护照料予以特别照顾,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给予社会救助等。
在老年人福利方面,建立普惠制的高龄津贴制度,首次明确对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按月发放高龄津贴。将对失能或者部分失能的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孤寡优抚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给予生活护理补贴。同时,还将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和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条例》首次统一规定老年人旅游门票优惠减免政策。即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不满六十岁的老年人可半价购票进入依托公共资源建设、实施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景点。(符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