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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明年3月1日起实施

来源:无忧晚年 2024-11-15

    11月30日,《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该条例经历了四次审议才获通过,对2001年颁布的《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

    “修订后,条例增加了老年人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和宜居环境建设等方面内容,明确将我市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购门票进入公园和旅游景区的年龄下限从70周岁降低至65周岁,就独生子女护理假、养老机构保证金、养老护理人才培育等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张山在解读条例时表示,该条例是我市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市委、市政府重视民生办实事,让发展成果惠及于民的制度体现。条例的出台,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提供了法制保障。

    强化老龄工作顶层设计 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和共享机制

    “老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张山说,“五个老有”目标的实现,需要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要确保全市老龄工作有效开展,需要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和统筹推进,从制度层面增强老龄工作合力。

    “条例强化了对我市老龄工作的顶层设计。”张山说,比如条例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并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同时,为保障老龄工作落到实处,条例还明确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工作纳入考核。

    “为掌握全市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意识,条例还规定,市人民政府建立老年人口状况和老龄事业发展情况年度监测统计与信息发布制度。”张山说,另外,为解决涉老政策碎片化问题,确保老龄工作方针和涉老政策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条例还提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老年人信息库和信息共享机制,为保障老年人权益和优待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务。

    督促赡养人“常回家看看”老年人可对“啃老族”说不

    张山告诉重庆日报记者,针对目前存在的一些赡养人较长时间不看望老人的现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条例将孝亲敬老的道德规范转化为了法律规范。

    条例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对委托他人照料或者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定期探望。老年人提出探望要求的,受委托的照料人或者养老机构应当协助联系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

    “这些规定有利于督促赡养人‘常回家看看’。”张山说,另外,为防止消极、恶意的“啃老”行为,为老人拒绝“啃老”增加底气,警示督促“啃老族”转变“啃老”观念,敬老爱老,自强自立,条例还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其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而针对现实生活中还有不少因为儿女担心财产纷争阻挠老年人再婚,给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增添很多烦恼的事例,条例也作出规定,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有关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利。

    同时,为支持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减少矛盾纠纷,条例还提出,提倡再婚老年人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或者书面约定。

    逐步建立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张山介绍,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老年人口高龄化,老年慢性病多发,失能老人日益增多,根据全国第四次抽样调查重庆数据显示,全市失能老人占全市老年人口的7.74%,按照全市老年人口数计算,我市失能老年人已超过50万人。失能老年人的长期护理已由家庭责任演变为社会问题。

    为此,条例明确规定,探索建立符合本市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失能老年人的长期照料护理需求。对具有本市户籍、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护理补贴或者为其购买服务。

    独生子女照料生病住院老年父母,每年可享最长10天带薪护理假

    “目前,在家庭结构小型化、少子化趋势下,家庭照料护理愈加困难。”张山说,“特别是独生子女老年父母患病住院期间,难以得到护理照料,是老年人家庭赡养中日益突出的问题,且自身难以克服,迫切需要政府、社会给予更多的关怀和帮助。”

    因此,条例明确提出,老年人是独生子女父母的,如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需要注意的是,这10天护理时间不是指‘10个工作日’,它包含了周末和节假日。”张山说。

    养老机构收取保证金不得超过每月服务费六倍

    张山介绍,当前,我市部分养老机构对入住的老年人收取了较高的保证金或押金,既给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造成较大压力,也给老年人带来较大的资金安全风险。

    为此,条例规定,养老机构不得以提供养老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投资养老建设项目等名义非法吸纳社会公众资金。养老机构因支付老年人入住期间的医疗等应急费用,需要收取保证金或者押金等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该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月服务费的六倍。服务关系终止后,养老机构应当在10日内退还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余额,并支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养老机构收取的保证金、押金等费用应当建立专户存储。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半年向入住的老年人公布。民政部门每年应当对养老机构收取和使用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同时,为确保该规定的落实,条例还对违法处罚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养老机构向入住的老年人收取的保证金或者押金等费用,超过该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月服务费用六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立即退还超额部分本金,并支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拒不退还的,处违法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养老机构向入住的老年人收取的保证金或者押金等费用,超出范围使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违法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强化养老护理人才培育

    随着我市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人口结构变化和传统家庭照料功能的弱化,老年人对养老服务人员尤其是养老护理人员的需求不断扩大。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护理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大都希望从事护士工作,而不愿意当养老护理人员。”张山说,目前,我市老年人照护需求趋旺和养老护理人才短缺之间矛盾日益凸显,急需开拓多层次的养老护理人员培养途径,建立健全养老护理人员的激励机制。

    对此,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员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教育、民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养老护理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参加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补贴。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人员劳动报酬指导价位定期发布制度,促进养老服务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

    “老年人免费”年龄下限从70岁降至65岁

    “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是增进老年福祉,让广大老年人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老年人和社会关注度非常高。”张山介绍,近年来,在市人大、政协会议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出将免费乘车年龄由70岁降低到65岁的建议,老年人也多次向有关部门呼吁降低免费乘车年龄。

    “对此,我们在反复调研、论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在条例中规定,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轻轨、地铁、过江索道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张山说。

    重庆日报记者注意到,条例中除了规定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车,还对进入公园、旅游景区和收费的公共文化场馆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目前,我市现有公园、旅游景区和收费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和美术馆,对老年人均有不同程度的优惠措施。”张山说,为了让老年人更好地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丰富老年人的旅游、休闲和精神文化生活,在参考外省市做法并结合本市实际的基础上,条例明确规定,在收费的公共文化场馆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购门票,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半价购买门票,鼓励有条件的收费公共文化场馆实行不满65周岁老年人免购门票;在公园、旅游景区,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购门票,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半价购买门票,鼓励景区内的电梯、观光车、缆车、索道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实行优惠票价,鼓励有条件的公园、旅游景区实行不满65周岁老年人免购门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