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结合国家政策以及我省实际,我省调整社保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延长缴费。
按照省人社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延长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含补缴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2011年6月30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延长缴费满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以在延长缴费满5年后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一次性缴费按照当地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办法执行。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按月均缴费基数与缴费时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选择延长缴费的,应先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在待遇领取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延长缴费书面申请。
符合延长缴费条件的参保人,因工作需要用人单位继续留用的,留用期间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按规定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留用结束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以按本《通知》规定延长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