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且单体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的托养服务。
记者昨日获悉,《烟台市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建城镇居住区按标准配建社区养老设施
《条例》在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方面提出,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且单体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和标准的,所在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补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住宅项目分期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于首期配套建成,并与住宅主体建筑工程同步或者先行规划核实。
《条例》提出,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供给状况,逐步增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扩大服务保障对象、提高服务标准。支持建设标准化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鼓励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或者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托管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推进市民社区食堂、助老食堂或者老年助餐点建设,统筹发展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基层医疗机构应当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疾病预防、健康管理、健康体检、慢性病管理、医疗咨询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鼓励养老机构提高护理型床位比例
在机构养老服务方面,《条例》提出,应当按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的要求投资建设公办养老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多层次、多类型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服务。支持新建养老机构配建护理型床位,鼓励已建成的养老机构逐步提高护理型床位比例。
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的托养服务。床位有剩余的,可以向社会开放。
以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协议优先保障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服务标准、规范以及养老服务合同约定,为老年人提供集中食宿、生活照料、文体娱乐、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安宁疗护等服务。应当配备与服务、运营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不同护理等级配备养老护理人员。鼓励、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参资入股、整体租赁、委托管理等方式,建设、运营、管理公办养老机构。
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绿色通道”
根据《条例》,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双向合作,形成医疗护理与养老服务之间的转介机制,建立康复病床、医疗巡诊、预约就诊、双向转诊、急诊急救以及远程会诊等医疗服务绿色通道。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承接医疗机构内需要长期照护的失能老年人。
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支持养老机构设立老年医院、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等医疗机构或者在其内部设置卫生室、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卫生服务场所,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医疗卫生服务场所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设置预约就诊、转诊、挂号、缴费、取药等“绿色通道”或者优先窗口,为老年人提供便利。鼓励医疗机构开设老年医学科,提供康复、护理、安宁等疗护服务和养老床位。鼓励基层医疗机构增加康复、护理床位数量。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发挥中医药在健康养老中的作用,开展老年人养生、医疗、护理、康复服务,将中医诊疗、中医治未病、中医药保健康复融入健康养老全过程。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和注册护士到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和服务场所执业。
落实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并逐步提高
在养老服务扶持和保障方面,《条例》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加大对养老服务的投入。
民政部门应当培育和扶持各类为老年人服务的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健全服务时间记录、储蓄、回馈等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养老服务事业进行慈善捐赠,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人关爱服务活动。
应当开展养老服务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组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推进技能评价认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等。鼓励在养老服务组织中设置社会工作者岗位或者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吸引专业社会工作者和高等院校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可通过购买服务、开办网络公开培训课等方式,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组织有关社会组织、红十字会等开展养老照护、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推进落实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并逐步提高津贴水平。YMG全媒体记者 赖皓阳